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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专利标注不当,企业被罚款50万

时间:  2022/9/5 9:51:47      发布者:  admin

  案件:北京倍康力公司在网站发布广告“国内惟一一种拥有专利的针对孕妇及婴幼儿的营养鸡蛋”,因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丰台市监局处以罚款50万元、停止发布广告的行政处罚且该公司后期上诉时,均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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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社会,常用“科技”、“创新”、“前沿”等技术性流行词来体现一个企业的创造力,而与此类词汇如影随形的实体表现形式就是“专利”。为提高企业知名度,扩大产品销售,在广告宣传语中添加“专利”等措辞是众企业首选的方式。但是,采用此种宣传方式,被执法机构判予行政处罚的企业也屡见不鲜。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下述简称“《广告法》”)本和专利毫无联系,但由于专利保护意识越来越强,专利权的广告价值越来越大。因此,《广告法》对广告中涉及专利的行为进行了规范。进而,《广告法》就与“专利”联合了起来。

上述的《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而“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行为的产物就是我们常说的“专利标识”,更进一步的,专利标识的含义就是“表明专利身份的标记”。文章开头的案件中,北京倍康力公司因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那么,为什么要标注专利标识?怎样标注专利标识才符合规范?怎样标注专利标识又不符合规范呢?

为什么要标注专利标识?

这就不得不提到标注专利标识的作用了:

1、警示作用:对外宣告自己所销售的产品为专利产品,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仿制和销售;

2、区别作用:将自己的产品与其它企业的同类产品区别开来,以免消费者混淆;

3、广告宣传作用:通过标注专利标识或者专利号使消费者认知该产品在技术性能和使用功能等方面要优于同类传统产品,提高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信任度,从而扩大产品的市场占有份额。

怎样标注专利标识才符合规范?

1、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列内容:

(1)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2)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权的专利号。

除上述必须标明的事项外,标注时可以附加其它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2、如果专利尚未授权,需要标注专利申请标记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划重点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专利号,如果专利尚未授权,应当再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的字样。

怎样标注专利标识又不符合规范呢?

举几个例子来说:

1、在产品上仅标注“专利产品 仿冒必究”

分析:只标注了“专利产品 仿冒必究”的附加文字,但没有标注专利权类别、专利号。根据《专利标识标注办法》,这一标注行为构成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应当责令其改正。

2、产品包装上仅标注“中国专利号20071XXXXXXX.X”

分析:上述标识内容没有标注专利权类别正确的专利号。正确的标注应当是“中国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071XXXXXXX.X”。

3、产品上标注“芦荟提取物中国发明专利号ZL972XXXXX.X”“独家专利技术生产”等专利标识。经查,该专利涉及芦荟脱皮机。

分析:在形式上该专利标识符合法规,但是该专利涉及芦荟脱皮机,而非芦荟胶产品,该专利标识只能标注于芦荟脱皮机产品或者其包装上,而不能标注于芦荟胶产品上。该行为就构成了假冒专利行为,而非标注不规范行为。

企业在广告中宣传自己的专利产品是无可厚非的,但是,选择合规、合法、合标的方式,才能为企业发展、知名度、信誉添砖加瓦,不辜负消费者对企业及其产品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