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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SMK涉外小课堂第六期--中国和美国专利申请之新颖性对比(二)
2013年3月16日之后,美国专利制度从先发明制改为先申请制,与中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将现有技术的判断时间点定为申请日,即使如此,美国专利制度还是保留了很多先发明制的特点,与中国专利制度所采用的先申请制存在较大差别,从《美国专利法》第102条的文本入手,比较其与中国专利法关于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具体差别如下:
法条 主题 时间 主体 情形 结论 35 U.S.C 102(b)(1) 主张权利之发明 在有效申请日(effective filing date)之前1年或1年以内 发明人自己,或者合作发明人,或者因发明人的披露而获知了该发明的他人 做出任何形式的披露 不属于现有技术 中国专利法24条 主张权利之发明 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之前6个月或6个月之内 申请人或他人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发明创造 不属于现有技术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发明创造 非经申请人自己同意而泄露的发明创造的内容 区别: 1、时间标准:美国宽限期为“有效申请日”之1年;中国宽限期为“申请日”6个月。 2、披露形式的规定:美国对披露的具体行为没做规定,比较宽松;而中国对披露行为做了严格限定,如上表所示。 3、规则不同:中国实行的是“申请在先”原则;美国实行的是“披露在先”(first-to-disclose)原则;即使发明人的专利申请时间在他人之后,但其在宽限期内比他人先行披露的,仍然可以具有新颖性。 四、总结 中国和美国专利申请之新颖性判断: 美国专利 中国专利 时间标准 有效申请日 申请日 空间标准 全世界 全世界 抵触申请主体 他人 任何单位或个人 宽限期 一年 六月 审查判断原则 单独对比的原则 单独对比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