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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1件多国(38+6)有效 欧洲专利授权生效制度
虽说不同的国家的处理程序和专利性要求类似,但是因为要一个国家一个国家进行申请,还是给申请造成不小的麻烦,带来许多重复性工作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因此,欧洲专利局在1978年成立了。根据欧洲专利条约,一项欧洲专利申请可以变成一项多达44个国家(38个缔约国、2个延伸国、4个批准国)生效的欧洲专利,极大地简化了欧洲专利保护机制,也为申请欧洲专利保护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欧洲专利授权制度与中国专利制度的区别:
当审查通过后,欧专局将发出授权核准通知。申请人选择同意授权文本并允许本申请进入授权程序。另外,欧洲专利的官方语言为英法德,若申请语言为英语,还需要将授权的权利要求翻译成另2种官方语言。完成后,欧专局将会下发正式的授权通知书(欧洲专利证书),申请人需在授权公告日起3个月内,按生效国国家专利法规定,办理生效手续。生效完成后,该欧洲专利和生效国的国内专利相同,专利权人具有等同的权利,且各国相互独立,维护及年费等也根据各生效国的规定单独办理。
生效程序:
办理期限—授权公告日起3个月内
所需材料—取决于生效国
爱尔兰、比利时、法国、英国、德国、瑞士、卢森堡、摩纳哥、列支敦士登、
欧洲专利授权后,可以在以上几个国家自动生效,无需提交这些国家官方语言的译文。但会要求备案官方文件的接收地址。
需根据各生效国的要求办理各国规定的生效手续,缴纳官费并提交该国官方语言的译文。
2.1 瑞典、挪威、荷兰、冰岛、丹麦、克罗地亚、芬兰、阿尔巴尼亚、匈牙利;
如果欧洲专利的申请语言为英语,进入生效国程序时,以上这些国家要求提交权利要求书的本国官方语言译文。
2.2 斯洛文尼亚、马其顿、立陶宛、拉脱维亚、波黑、黑山、摩洛哥
进入生效国程序时,以上这些国家要求提交权利要求书的本国官方语言译文。
2.3 土耳其、西班牙、斯洛伐克、塞尔维亚、罗马尼亚、葡萄牙、波兰、马耳他、爱沙尼亚、捷克、塞浦路斯、保加利亚、奥地利、圣马力诺、意大利、希腊及摩尔瓦多进入生效国程序时,以上这些国家要求提全文(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附图)的本国官方语言译文。
延伸国:波黑、黑山;批准国:摩尔瓦多、摩洛哥、突尼斯、柬埔寨
以上6个国家,申请人在提交欧洲专利申请时需要特别指定。若在申请时没有特别指定上述六个国家,欧洲专利的效力将不会延伸到这六个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