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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国际申请之超期与优先权恢复
12个月优先权期限错过时,能否办理恢复优先权以提交PCT国际申请?
例如:申请人A于2020.2.1向中国专利局提交1件中国专利申请,能否于2021.3.1日(优先权期限届满日为2021.2.1)要求该中国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办理PCT国际申请?
根据自2007年4月1日生效的《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的修改,如果国际申请是在自优先权期限届满后2个月内提出,允许申请人在优先权期限【即超过了自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之后恢复优先权。
申请人可在国际阶段提出恢复优先权的请求,或在国家阶段提出恢复优先权的请求。
(A)在国际阶段提出恢复优先权的请求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26条之2.3“受理局(RO)对优先权的恢复”对申请人而言,在进入国际阶段时向受理局(RO)提出恢复优先权的请求。
(B)在国家阶段提出恢复优先权的请求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49条之3.2“指定局对优先权的恢复”
对申请人而言,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向指定局(DO)提出恢复优先权的请求。
如果指定局(DO)是某个已经通知国际局(IB)其本国法与《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49条之3.2不符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在该指定局,优先权将得不到恢复。
“优先权恢复”的制度主要是为了给申请人提供救济,如果满足以上条件,则后续申请可以继续享有优先权。但并不是每个国家都接受这样安排,PCT细则允许各个成员国对某些条款进行“保留”。
表1 常见国家作为受理局或制定局对根据PCT实施细则26之2.3和49之3.2对优先权的恢复
备注:
恢复的标准包括 1)适当注意/合理理由; 2)非故意。
适当注意:尽管已采取了适当的注意,但仍未能在优先权期限内提交国际申请。
非故意:未能在优先权期限内提交国际申请是非故意的。前者的要求高于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