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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2/12/15 17:06:22      发布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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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大兴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暂行办法》已经第85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8日

大兴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两区工作推进措施的通知》(京知局〔2021〕35号)等文件精神,聚焦大兴区产业经济发展的实际紧迫需求,大力支持各类主体开展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服务,高标准推进两区建设,支撑建设首都南部发展新高地,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的支持对象为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登记均在北京市大兴区行政范围内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科技园区或孵化器运营机构、社会组织(非盈利组织)以及在大兴区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各类人才等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列资助、奖励条款均为后补助性质,所有项目均指上一自然年度完成的知识产权相关活动,坚持严格审核、科学评估、总量控制、择优支持的原则,优先支持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和试点单位、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示范和运营试点单位及知识产权贯标企业。

第四条 对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1.同一项目已获得大兴区现行同类相关政策支持。

2.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各类主体。

3.其他依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予以资助的情形。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 加快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

1.鼓励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各类主体,每项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资金奖励;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各类主体,每项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资金奖励;对获得北京市发明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各类主体,每项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的资金奖励;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各类主体,每项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金奖励。每个主体每年度的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30万元。

2.助力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品牌建设。对首次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称号的各类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的资金奖励;对首次获得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试点单位的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1万元的资金奖励;对首次获得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示范单位、试点单位的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1万元的资金奖励;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 29490-2013)、《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或者《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0-2016)国家标准体系认证的各类主体,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金奖励。

3.提升园区知识产权创造动能。对首次获得“北京市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集聚发展示范区”认定,并完成年度考核的各类主体,按照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支持经费实际总额的50%,给予相应的配套资金支持;对首次获批“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中关村)审查员实践基地分基地(站点)”并开展了相应工作的各类主体,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金支持;对首次获批“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北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并开展了相应工作的各类主体,分别给与一次性5万元、3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六条 着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1.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行动。对作为权利人开展知识产权维权行动并胜诉的各类主体,根据相关生效法律文书,按照案件实际发生律师费的50%,给予单个案件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支持,每个主体每年度的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30万元。

2.支持企业开展专利预警。重点对医药健康、智能装备等产业领域的企业开展海内外专利预警项目,按照其实际支出费用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支持,每个主体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

3.支持企业开展专利保险。对已投保的企业,按照其每年专利保险实际费用支出的50%,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支持,每个主体资助年限不超过三年。

第七条 聚力促进知识产权运用转化

  1.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高端运营。对医药健康、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科技服务等领域重点企业通过专利转让、许可方式组织实施专利转化项目,按照其专利交易实际支出费用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专利导航、专利池建设等项目,按照每个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每个主体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

  2.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且已结清的企业,按年度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贴,每个主体每年最多可申请一笔贷款贴息支持,贴息总额不超过30万元,每个主体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只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部分;组合贷款中无法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不予资助。

  3.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对通过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融资的企业,在项目到期偿还本息后,按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每个主体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

第八条 不断优化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1.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对获得北京市优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站称号的各类主体,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金奖励;对获得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站单项优秀奖的各类主体,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资金奖励,每个主体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

  2.支持知识产权综合人才培养。对首次获得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主体,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金奖励;对首次获得北京市知识产权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主体,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资金奖励;对首次入选北京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的人才,每人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资金奖励。

  3.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做大做强。对经区市场监管局备案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按照其上年度为大兴区内各类主体服务,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质押融资、转化运营等相关服务收入的10%,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首次被认定为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北京市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资金奖励,每个主体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征集。由区市场监管局每年度集中面向全区公开征集。每个主体原则上应自行申报,申请人应当根据申报指南和申报通知要求及时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条 评审。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主体及其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专家组评审结果确定拟支持名单。

第十一条 审定。拟支持名单在区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区市场监管局提交书面意见和有关证据,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支持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直接拨付。由区市场监管局组织第三方公司进行专项审计,确保知识产权资助与奖励工作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拨付过程中,若因申请人提供账户信息有误而导致转账失败,将被视为放弃资金申报。

第十三条 资金监管。由区市场监管局对资金项目进行绩效跟踪和管理。对申请人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奖励的,终止奖励并追回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起施行,试行期2年。施行期间,如遇国家以及北京市和大兴区相关政策变动或重大形势变化,将依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调整。